统税
国民党政府以“裁厘加税”为名,对主要工业品课征的一种货物税。 于1928年首先在湘、鄂等省对卷烟开征统税。1931年,又以裁撤厘金引起中央财政收入短缺为名,将统税课征范围扩大到卷烟、面粉、火柴、水泥、棉纱五项,后又逐步增至十余项。 征收地区也不断增加,到1936年包括了除东北以外的全国各地。统税课征环节主要在生产过程,采取就厂征税(工业品)、就场征税(农产品)和就关征税(进口商品)。统税,在名义上纳税后的货物可通行于全国不再征收他种税,实际上纳过统税后的货物在流转过程中往往依旧不能免除各项苛征。统税税率很高,从1928年到1933年,调整过五次,税率从22.5%增至136%。 统税收入占国民党政府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1931年为7.4%,1933年达到13: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