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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征收的产品税。
1928年民国政府开始对卷烟、面粉试征统税。凡已征统税的产品不再征其他税。1931年扩大到对棉纱、火柴、水泥征统税。
征税方法不断改变,开始是从量计征,后改为从价计征。
1933年卷烟税率为销售价的136%,水泥为售价的53%。1942~1944年,先后对棉纱、面粉、食糖改征实物。
1936年以后统税已成为民国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民国政府征收统税后,实际上并没有能取消各种苛捐杂税,而且统税的税率也在不断提高。
抗日战争后,统税改为货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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