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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
民国初置,附设于平政院,但独立行使其职务。其职权有三:1.于人民未陈诉之事件,得依《行政诉讼条例》之规定,向平政院提起行政诉讼;2.依《纠弹条例》纠弹行政官吏的违反宪法、行贿受贿、滥用权威、玩视民瘼事件;3.监视平政院裁决之执行。
设都司肃政使一人,指挥监督全厅事务;下设肃政使十六人。民国五年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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