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体残疾分级标准
综合人体运动系统残疾数量、残疾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以划分肢体残疾的等级的准则。 由中国全国残疾人抽象调查领导小组于1986年10月7日印发。分为:(1)一级肢体残疾: ❶ 四肢瘫: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❷ 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 ❸ 双上肢功能极重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2)二级肢体残疾: ❶ 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❷ 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❸ 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3)三级肢体残疾: ❶ 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❷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❸ 双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4)四级肢残疾: ❶ 单小腿截肢或缺肢。 ❷ 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❸ 脊柱(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脊椎侧凸大于45°。 ❹ 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5厘米。 ❺ 单侧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