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负盈亏
“统负盈亏”或“共负盈亏”的对称,指独立的经济实体对其经营成果的好坏负全部责任。 它是国家为增强企业活力而采取的一项措施。始于1978年国营企业扩权试点。 为把企业搞活,使之成为责、权、利相结合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对企业采取“独立核算、国家征税、自负盈亏”的办法,把国家同企业在经济利益上的分配关系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企业获利,必须按期、足额地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和调节税或承包费,税后利润全部留归企业自行支配使用,如拖欠税金要缴滞纳金,偷税漏税要按照税法给以处罚。 企业发生经营性亏损,自行负责解决,国家不予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