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列坏帐损失
《企业财务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计提坏帐准备金。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当期费用。 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企业应根据上述规定来确认坏帐损失。有些企业有意增加坏帐金额或任意进行处理,以便增加成本少计收入将日后收回的款项截留。 例:某企业应收帐款中有16,000元长期未能收回,拟作坏帐损失处理,适逢企业获得其他业务收入40,000企业任意以16,000元冲抵其他业务收入。合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4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4,000 应收帐款 16,000 这样既隐瞒了部分收入又可在日后收回应收帐款时,将资金存入“小金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