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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机关。
现在世界上不少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奥地利、埃及、土耳其等都设有行政法院。在我国,北洋政府曾于1914年设平政院,实际上相当于行政法院;国民党政府于1932年将平政院改成行政法院,属司法院;新中国成立以后,一直未设行政法院,有关行政诉讼的案件均由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行政法院一般具有双重作用:既是行政司法机构,负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又是政府的法律咨询机构,对某些法律问题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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