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长
依据1928年10月五院制国民政府组织法设置。 初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并对其负责,未规定任期;后改由国民政府主席提请中执会选任,对国民政府主席负责,任期三年。其职权为:综理院务、监督所属机关、任免行政官吏、主持行政院会议。国民政府主席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院长代理。国民政府发布关于行政院主管事项命令,须院长签名副署。下设秘书、政务两处,以秘书长、财务处长各一人,分主处务。并置各项特种委员会,管理行政事务。 1931年12月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主席不负实际政治责任后,以院长处理全国政务,权力大为扩充。其地位与国民政府主席成消长之势。1948年《中华民国宪法》施行后,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