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西北区荒山造林奖励立法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西北区荒山造林奖励立法 1953年11月17日,西北军政委员会公布《西北区陡坡荒山荒地造林奖励暂行办法》。共7条。主要规定:(1)各地公有的荒山荒地,经县人民政府指定宜于造林者,可由群众承领造林,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承领的荒山荒地应于2年内进行造林,逾期未种植者取消承领权。(2)群众在公有荒山荒地造林,实行谁种谁有政策,保护林权,允许林木的自由采伐、使用和林权的买卖与转移。(3)群众造林土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征农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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