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作制
列宁晚年的重要著作之一。 由列宁1923年1月4日、6日在病榻上口授而成。第一次载于1923年5月26日、27日《真理报》第115、116号。后收入《列宁全集》第33卷(中文第二版第43卷)。列宁在文中指出:合作社是千百万农民所容易理解和接受的由个体经济过渡到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形式,是社会主义工业与分散的农业经济结合的最好形式,是工农联盟的重要纽带,是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条件。因此,改造小生产者,通过合作化把农民吸引到社会主义轨道上来,是党和政府的一项任务。列宁认为,在无产阶级专政和工农联盟的条件下,在保证无产阶级对农民实行领导和国家掌握一切大生产资料的条件下,合作社是能够成为建成社会主义社会的手段的。 这篇文章提出的基本思想及其具体措施,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