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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至元代有纳税服役丁口的民户。
唐天宝三年(744)规定男23岁以上成丁,成丁后须负担课役,称为“课口”、“课丁”。《新唐书·食货志》:“凡主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金元亦有课丁、课户。元代课税仍依据丁口,而以户为单位。
太宗八年(1236)规定民户成丁即课税。每丁岁科1石,驱丁5升。
至元十七年(1280)又规定,全科户、丁税每丁岁科粟3石,驱丁粟1石;地税每亩粟3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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