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占用费
指我国对国营企业占用国家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实行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费用。 按征收的对象不同,又分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前者于1980年6月开始征收,以扩大经营管理自主权试点的国营工交企业为缴纳单位,以企业单位每月月初固定资金的帐面余额为计算依据,分行业按资金利润率高低规定差别费率,月费率为2~8%不等。 后者于1981年开始征收,缴纳单位和前者相同,以企业占用的国拨流动资金数额为计算依据,实行差别费率。资金占用费由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监督,企业缴纳的资金占用费作为纯收入分配处理。 1983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后,规定对利改税企业停业征收资金占用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