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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官吏有丧,服期未满而复用,叫做起复。
《晋书·卞壸传》:“遭继母忧,既葬,起复旧职,累辞不就。”服期未满而起复,也称“夺情起复”或“夺情”。《北史·李德林传》:“寻丁母艰,以至孝闻,朝廷嘉之。裁百日,夺情起复,固辞不起。
”后来,服满复用称起复,服未满而起用称“夺情”·
2.降官后复职,也称起复。《宋史·向子諲传》:“初邦昌为平章军国事,子諲乞致仕避之,坐言者降三官,起复知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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