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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2月25日国务院批准。
本办法规定:我国边境城镇中,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企业同对方边境城镇之间的小额贸易,按照自找货源、自找销路、自行谈判、自行平衡、自负盈亏的原则进行,边境小额贸易的数额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该办法还对小额贸易中的征税与免税、违禁品进出口以及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等,作了具体规定。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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