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
按法定形式选出国家公职人员的法规的通称。 世界各国分别制定了关于国家代表机关、国家元首、地方行政首脑等不同方面的选举法,多数是国家代表机关的选举法。它由各国政治制度决定,是公民实现宪法赋予的选举权的一种依据。 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是我国解放后第一部比较完备的选举法。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新的选举法。我国选举法贯穿著一个基本精神,就是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有效地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团结全国人民,为加速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而奋斗。我国选举制度的社会主义原则是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同时并用、以及无记名投票。这些原则在选举法中都得到了集中的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