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诉讼
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或公职人员的程序和结果是否合法的诉讼。 我国1979年通过、198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为保证选举的顺利进行,对下列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或刑事处分:(1)用暴力、贿赂等作法手段破坏选举;(2)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其他违法行为;(3)对控告、检举违法行为或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此外,对公布的选举名单有意见,可向选举委员会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如果申诉人不服,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最后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