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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为实施《清乡条例》而颁布的办法。
1929年10月30日,由内政部公布施行。共十条。规定清乡期间,各县清查户口发贴门牌时,由闾长按每五户取具连坐切结。
凡同具连坐切结之本邻住户,发现有“通匪”等情,各户应速密报邻长,依次转报闾、乡、镇、区长,直至县清乡局。
倘有“瞻徇隐匿”,概以“庇纵”论罪,实施连坐。各住户有寄宿者,亦应先报邻长或邻户询查,违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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