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法系
亦称“伊斯兰法系”。 中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各国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国家法律的总称。以伊斯兰教经典《古兰经》和《圣训》为主要内容。公元8-9世纪,阿拉伯帝国极盛时期,领土横跨亚、非、欧三大洲,东起印度西至西班牙,从喜马拉雅山南麓至北非,这一广大地区各国的法律均属阿拉伯法系。它的主要内容是:穆斯林义务、土地所有权、债权法、家庭法、继承法、刑法等。 随著阿拉伯帝国的崩溃,它的影响逐渐减弱,特别是随著穆斯林国家中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昔日阿拉伯法系的特殊地位已不复存在。至今只有少数国家沿袭采用,但对其内容已做了新的解释和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