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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唐所征工商杂税。
建中四年(783),军费不足,户部侍郎赵赞建议实施。凡公私支付和买卖,每千钱官方征取五十;如物物交易,则折钱计税。税款由牙商(中间商)负责征集,官给牙商印纸,填记交易数额和双方姓名,次日结算。不通过牙商而交易,另给私簿报税。
有隐瞒税款达一百文者,没收缗钱,达二千文者,受刑杖六十。检举者有赏。
除陌法实行后,牙商专横,勒索隐盗,官府收入不多,怨声载道。次年,即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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