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公司
新中国建立初期,国家为稳定零售市场价格和防止投机商人扰乱市场而设的零售机构。 它是社会主义国营贸易的一部分。主要设在大中城市(10万人口以上)和工矿地区,下设零售店。零售公司的经营方针、业务范围、零售价格标准和资金、费用等由中央贸易部管理,日常工作由地方商业行政部门负责。 其主要任务:负责稳定大中城市、工矿地区的零售市场并领导私商,保持批发零售差价的合理性。 主要经营粮食、纱布、煤炭、食盐、食油、煤油6种商品。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在照顾到合理的公私关系原则下,有的适当增减经营品种。货源以向国营专业公司采购为主,也直接向市场采购。零售公司当时在稳定市场物价,打击投机奸商,保证城市供应,保障人民生活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以后逐渐为专业公司所取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