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
也称“常平新法”。 王安石新法之一。王安石于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制定。 主要内容是:将原来各路常平仓等积存的钱、谷作为本钱贷给农民,帮助农民克服青黄不接的困难。民户可于每年正月末至五月初期间,自愿向官府申请贷钱或粮谷,数额按民户财产多少分为五等,一等户每次不得超过十五贯,五等户不超过一贯半,利息二分。 五户结成一保,随同当年夏秋两税分别于六月和十一月偿还。如遇灾荒可延至下次收成时偿还。 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由官府举办的农村信贷事业。它对于抑制高利贷盘剥农民,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由于官吏办事不善和官僚大地主的反对,于元丰八年(1085年)废止。后兴废无常,原意也逐渐被扭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