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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材物种分级管理立法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分为三级:(1)一级,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简称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2)二级,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简称二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3)三级,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简称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条例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实行分级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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