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二十八条 律师协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师协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对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着的; (四)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十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其它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律师协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律师协会作出处分决定前,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作出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律师协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二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三十三条 律师协会可以调解会员间的纠纷、会员与当事人的纠纷。 第三十四条 对会员奖励和处分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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