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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教会租用土地立法
民国政府《外国教会在内地租用土地换给永租执照办法》规定:(1)各县外国教会取得土地永租权者,经清丈后,由该管县土地局换给永租执照。(2)外国教会无租用的土地,其主权仍属于本国。经清丈后,由该县局暂行代表,进行所有权登记。(3)外国教会租用土地,待各县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时,应予以相类权利的登记。(4)外国教会无租用土地换给永租执照时,县土地局应特定专册,暂行登记,以备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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