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立法权限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立法权限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二)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的事项; (三)涉及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及其工作规则的事项;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法规的事项; (五)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属于国家专属立法事项以外,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四)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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