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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场所名称及标志登记的失效
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二百五十三条:“名称及标志之登记在下列情况下失效:①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况;②有关营业场所关闭及清盘;③连续5年不使用被登记之标志或名称,但有合理理由者除外;④发生有损名称或标志之识别之更改。如发现同一营业场所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之登记,则经济司须通知其权利人选择一个名称及标志,并在随后宣布其余名称及标志之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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