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户代表”制度
农村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一种自治形式。 80年代后期始于武安市邑城镇。具体内容是:由各村群众在自愿结合的基础上,打破原来生产队的区域界限,每十户推选出一名代表,作为“户主代表”,组成村代表会议。 村里的一切重大事宜和决策,都要经过“十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委会定期向“十户代表”会议汇报,接受监督。“十户代表”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下,向村民宣传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呼声。 户主代表可以连选、连任。该制度较好地防止了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中的“断档”、“脱节”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