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草案)总政治部制定,1954年4月15日中共中央、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批准颁布。“条例(草案)”由总则和单行工作条例组成。单行条例包括:党委员会,政治委员,总政治部,一级军区、省军区、军、师政治部,团政治处,营政治教导员,政治协理员,连队政治指导员、连队党支部、连队团支部、连队俱乐部,院校政治部(处),海军舰艇部队政治工作,空军飞行大队政治工作,医院政治工作和革命军人代表会议等19个工作条例。 “条例(草案)”强调指出: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