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监理制度1988年8月18日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联合颁发施行。共7章70条。在总则一章中明确规定了车辆监理工作的任务:(1)核发车辆驾驶证,考核、审验军车驾驶员; (2)核发车辆号牌和行车执照,审验军用车辆;(3)与军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对新训驾驶员的选调和对行驶中军用车辆的检查;(4)参与军车车辆事故现场的勘验和处理; (5)组织进行预防车辆事故的宣传教育。该制度其他各章,分别对军用车辆运用凭证和车容、车辆驾驶证、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对行驶中的车辆检查、车辆年度审验、车辆事故的处理与预防作了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