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受理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 或双方当事人都是本国的,但涉及外国的经济利益的,当事人根据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海事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海事争议案件。包括: (1) 关于海上船舶互相救助、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互相救助的报酬的争议; (2) 关于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碰撞或者海上船舶损坏港口建筑物或设备所发生的争议,(3) 关于海上船舶租赁、代理、拖航、打捞、买卖、修理、建造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文件办理的海上运输业务和海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 (4) 关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5)双方当事人协议要求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