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花判事唐宋制度,中书省官员,凡有重要文书奏上,皆须在上面签署具体意见和名字。称“五花判事”。《资治通鉴·唐太宗贞观三年》:“故事: 凡军国大事,则中书舍人各执所见,杂署其名,谓之五花判事。”宋苏轼《苏轼文集》二二《谢中书舍人表》之一:“虽四户擅数,非当时之公议,而五花判事,亦前代之美谈。” 五花判事唐代惯例,凡是军国大事,则中书舍人各执己见,杂署姓名,称之为五花判事。 五花判事唐制,凡军国大事,则中书舍人各抒己见,杂署其名,谓之五花判事。然后,再由中书侍郎、中书令审之,给事中、黄门侍郎驳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