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人权法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人权法案美国宪法前10条修正案。以规定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及其保障为主要内容,故称。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制定的宪法草案没有专条专款规定公民权利,一些州对此感到不满,提出以增补人权法案为批准宪法的条件。1789年9月,第一届国会在J.麦迪逊领导之下,参照1776年弗吉尼亚人权宣言,制定出12条宪法修正案提交各州,其中10条获得3/4州议会批准,于1791年12月15日正式成为宪法的组成部分即人权法案。人权法案从各方面规定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保障其不受政府和他人的非法侵害,包括:言论和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抗议政府的和平集会权利(第1条),享受正当的法律程序及公正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不受残忍刑罚的权利、人身和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第3、4、5、6、7、8条),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第2条)。人权法案还规定,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第9条)。人权法案的最后一条 (第10条) 规定,凡未授予联邦政府、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此项规定使公民享有的自由权除已列举的之外还有余地。人权法案对公民自由权利的规定并不充分,一些重要的内容,如选举权,是由后来的修正案加以补充的。尽管如此,人权法案与规定立法、行政、司法的内容鼎足而立,成为美国宪法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它也开创了像规定政府的组成和权力一样把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写进成文宪法的先例。 人权法案美国联邦宪法中有关人权的10条修正案。1787年宪法设有包括各项民主权利。1789年9月25日国会通过10条修正案,1791年12月15日被批准生效。这10条修正案通称“人权法案”。它规定了人民的多项民主自由权利,成为1787年宪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人权法案Bill of Rights亦译《权利法案》。补充《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前10条修正案。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制定后交由13州批准,在批准过程中,各州要求增加权利法案。1789年6月,麦迪逊以1776年《弗吉尼亚权利法案》为蓝本并结合修正案,起草权利法案。国会先后通过12条宪法修正案。8月国会将12条修正案提交各州批准。1791年12月15日,1至10条修正案得到四分之三州批准生效,成为《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一部分,总称《人权法案》。主要内容是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等;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公民的生存、自由、财产权;禁止使公民自证有罪,公民享有公正的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公民的人身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不受残忍和不寻常的刑罚;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保留,或由人民保留,等等。这些修正案的通过,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不受政府侵犯的原则,对以后世界各国制定宪法有极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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