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行员行政处分
1996年7月4日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❶拒不执行国家和总行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❷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知情不报,有意欺骗上级;
❸有法不依,滥用职权,有擅自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和担保,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等违法行为;
❹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❺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❻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❼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❽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❾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❿参与或支持赌博、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动;(11)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12)违反规定擅自在其他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或者参与经商、办企业以及其他盈利性的经营和有偿中介活动;(13)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行政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