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国际法上关于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所有权归属的一项新的法律原则。最终由马耳他驻联合国大使帕多提出。1970年第25届联大通过的 《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则宣言》第一次明确宣布,国际海底区域资源为 “全人类共同的继承财产”,“国家或个人,不论自然人或法人,均不得将该区域据为己有,任何国家不得对该区域及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一步确认和发展了该项原则,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法律实质是主张国际海底区域资源为人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该原则,“区域”内资源不仅属于当代的全人类,也属于未来的人类社会。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产生具有重大意义。现在,该原则也扩大适用于月球及其他星球物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