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的特殊管辖“仲裁一般地域管辖”的对称。又称仲裁“特别地域管辖”。诉讼标的或诉讼标的物在某个法院的辖区,案件就由该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仲裁中的特殊管辖有:(1)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关管辖; (2)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由建筑物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辖;(3) 铁路、公路、水路货物运输和联合货物运输中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由负责查处该项纠纷的运输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辖; (4) 航空运输中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由合同签订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事故发生地的仲裁机关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