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0年6月28日 《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中规定的一个罪名。主要特征是: (1) 犯罪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尊严。(2)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在公众场合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行为。所谓公众场合,主要是指公共场所,如车站、码头、航空站、,商场、影院、剧场、广场、街道等,虽非公共场所但有三人以上在场的场所也属于公众场合。(3) 犯罪主观方面是出自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4)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