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费准备金保险业务大都是定期的,如财产险、运输工具险等大都是一年期的业务。而保险会计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度。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年一月一日出单的业务,才会在12月31日到期,其全部有效期都会在同一会计年度之内; 而其他日期出单的业务,都不能在当年满期而跨入第二年。因此,保险公司在当年实际入账的保费应该按时间比例保留出一部分作为第二年的收入,这部分保费称为 “未赚保费”,相当这部分保费准备金称为“未赚保费的准备金”,简称 “保费准备金”。但在实际工作中,并非单项计算,而是按规定的比例计提。 保费准备金 保费准备金premium reserve分保人按照分保合同有关规定扣存的一种赔款准备金。在分保业务中,分出人和分入人所分保的保险业务在分保合同有效期内必然有未到期责任,为应付未来分保赔款的发生,需从分保业务的保费收入中扣存一定数额的保费作为未来赔款的准备金。 ☚ 任意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 ☛ 保费准备金 保费准备金是保险人为了确保再保险人能依约履行责任,往往在合同中规定,将应付分保费的一定金额或一定比例保留一定期间,作为履行未满期责任的保证,称为再保险费准备金。这种制度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逐渐推行,之后迅速普及于所有的再保险合同。 保费准备金的提存数额,一般按应付分保费的40%,也有的规定为35%或50%的。保费准备金在每期帐单应付的分保费内扣存。扣存期为12个月,至翌年同期帐单返还,同时再对新的分保费重新扣存40%。这样循环交替,每期都有分保费的40%扣存于保险人手中。保险人在返还准备金的同时,还要支付与再保险人议定的利息,利息一般规定比银行存款利息低。如果合同规定有年初未满期保费转入,年末有未满期保费转出,则该项转移的保险费,即作为保费准备金。遇合同终止或解除,对已扣存的准备金,继续由保险人留存,以偿付再保险人应清理的款项。 ☚ 成数溢额混合再保险 赔款准备金 ☛ 000016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