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考制度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制度之一。是对违纪考生和考区的一种处罚制度。根据《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违纪处罚暂行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生,除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外,第二年也不得报考:扰乱报名站、考场、评卷场所及考试工作场所的正常工作秩序,经劝阻仍不改正的;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侮辱、诽谤、诬陷、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伪造、涂改有关证明、证件、档案以取得报考资格的;找他人替考的。对半数以上考点(场)考试秩序混乱、存在严重舞弊行为,或考生成绩明显异常又不能予以合理解释的考场,经调查属实,对该考区有关考点(场)考生成绩作无效处理,且对该考区予以停考一次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