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公共危险罪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公共危险罪又称“妨害公共安全罪”。足以造成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死亡或身体健康受到伤害以及财物受损等严重后果的具有公共危险性的犯罪行为。台湾刑法中的一种类罪,包括: 放火罪、失火罪、决水罪、危害交通安全罪、危险物罪、妨害公共卫生罪、妨害救灾罪、因违背建筑成规或毁坏设备而发生的危险罪等八种。这类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是社会的安全,如果仅仅侵害特定人的法益而不具有公共危险性,则构成刑法上的其他犯罪,不属于公共危险罪的范围。根据各种犯罪对法益的影响程度,公共危险罪又可分为抽象公共危险罪、具体公共危险罪和实害罪三种类型。抽象公共危险罪是指不论事实上是否发生危险,只要某种行为有破坏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即构成犯罪; 具体危险罪是指以事实上发生具体的危险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实害罪是指以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公共危险罪 公共危险罪导致公共生活发生危险的罪行,包括纵火、爆炸、持有使用和携带爆炸性物质或武器、违反建筑规则、毁损设施以及污染等行为。澳门刑法分则对于这类罪行一般均处以较重的刑罚,以杜绝或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对纵火爆炸的过失犯、预备犯亦加以处罚。对违反建筑规则及毁坏设施罪的过失犯亦可处最高5年徒刑。 ☚ 伪造罪 妨害交通安全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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