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1991年10月5日117号文发布, 即日起施行。共10条。为了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驾驶员、乘客的安全,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公安部、旅游局1988年联合发布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该规定。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对全市出租汽车行业实施治安管理。经营城市出租汽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向交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交通治安分局登记备案方可营运。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违者按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