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1978年3月7日通过。为了加速中国人民解放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并对现行义务兵的服役年限作了适当延长。规定从1978年起,义务兵服现役的年限分别为:陆军部队的战士3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4年;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5年。为了稳定和加强部队的技术力量,部分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可以改为志愿兵,留在部队长期服役。志愿兵的服役年限,一般为15~20年,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如部队需要,本人自愿,服役年限还可适当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