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学公办与民办问题的决议草案
1946年2月,山东省教育厅在《关于小学的几点意见》中,要求各地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实现高小及中心小学以公办为主,一般小学以民办公助为原则。为了加速小学民办的进程,山东省政府于同年9月7日又发出了《关于实行小学民办的指示》,指出:教育工作上的民办公助政策,是群众需要与自愿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使领导与群众结合走群众路线的良好工作方式;贯彻民办公助政策,易于发动群众大力开展教育工作,使之成为群众性的运动。各地区今后在农村建立小学时,一律实行民办,高级小学及城市中的小学亦应争取民办。山东省教育厅于同年10月又发出《关于结合土地改革贯彻小学民办给各地的一封公开信》,要求各地把小学民办作为中心任务,坚定有力地贯彻实施。从1946年底到1947年初的短时间内,全省初级小学全部改为民办。小学民办即群众办学,在我国农村早有传统。在战争年代,战费浩大,财政困难,既要集中力量支援战争,又要保障小学教育巩固发展,政府指令各地在群众自愿的原则下将公办小学转为民办,是必要和正确的。但在转办过程中行政命令,限期完成,转办后又放松领导,致使经费无保障,秩序陷于混乱,教学效果降低,给小学教育造成了损失。1948年秋,第三次全省教育工作会议期间对民办小学再改公办问题进行了研究,同年9月20日山东省政府发布《关于小学公办与民办问题决议草案》,指出:过去民办,今又公办,不是因为过去执行民办政策不对,而是在统一财政的要求下,提出公办的。同年10月,山东省政府通令各地为统一财政开支,今后初小定为公办,其设学地点由县统一计划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