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承办案件可向正在预审期间的被告人调查案情的通知 司法部、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律师如何调查正在预审期间的被告人的一项规定。于1987年11月19 日发出。通知规定:律师承办案件,如果主要知情人是正在预审期间的刑事被告人,且该案与被告人本身的案件无利害关系,律师可持律师工作证和调查专用证明,由公安预审部门的人员陪同会见在押被告人,向其调查取证。取证内容仅限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的范围之内。如果律师所调查问题与正在预审期间的被告人本身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律师可持律师工作证和调查专用证明,请公安预审部门协助,由预审人员向在押的被告人问明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