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法规。1986年12月1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在我国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排筏、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分总则,船舶、排筏、设施和人员,所有人和经营人,航行、停泊和作业,危险货物管理,渡口管理,安全保障,救助,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奖励与处罚,附则等11章,共58条。规定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对其所有的或者所经营的船舶、排筏、设施的安全负责,并且加强对船员、排工和其他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强令所属人员违章操作。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航速应当保障船舶自身安全和不危及其它船舶、排筏、设施的安全。除无人驳船外,停泊船舶必须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船舶、排筏、设施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航道管理部门和助航标志管理部门,必须保持航道通畅和助航标志明显、有效。设置禁航区、进行水上水下施工或者体育竞赛,以及其他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核准并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船舶、排筏、设施遇险,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并迅速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事故原因向就近主管机关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报告。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排筏、设施或者人员,收到求救信号后,应全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救助情况及时报告就近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求助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救助。船舶、排筏、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向主管机关提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接受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主管机关调解,不申请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还可以书面协议提交涉外仲裁机构仲裁。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Regulation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raffic Safety in Inland Waters用以指导和管理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排筏、设施所有人和经营人行为以确保内河交通安全的行政法规。1986年12月16日国务院发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对内河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是交通部各级海事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内河避碰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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