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财经纪律十不准财经纪律是全军所有人员必须遵行的规范。中央军委于1985年1月11日根据党和国家的财政方针、政策结合军队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决定。内容: (1)不准自行改变全军统一的标准、制度;(2)不准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搞非法经营活动;(3)不准虚报冒领经费、实物,坐支、挪用,截留应上交的经费,化大公为小公; (4) 不准出租和对外出借银行帐户以及违反现金、外汇、金银、珠宝等管理规定; (5)不准擅自搞计划外工程;(6)不准擅自购买专控商品;(7)不准私分公款公物,滥发奖金、实物; (8) 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挥霍浪费; (9) 不准侵占士兵利益;(10)不准乱挤乱摊产品成本,乱列营业外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