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鼓励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参见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条)的条款,出口鼓励一般是不接受的。但也有少数例外,包括增值税实行零税率优惠待遇的与出口有关的货物和劳务的供应;依据海关安排,对诸如临时进口和经过当地加工以后随即出口的货物等均准许入境并准予免税,以及对于需要退以前多缴消费税税款的出口货物,准允免征消费税等。不管怎样,仍有许多发展中国家(包括大部分拉丁美洲国家)运用大范围的税收鼓励合格货物的出口 (参见Export bonus条)。 出口鼓励制度包括: 1.对出口收益给予一定的免税期; 2. 出口收益或其一部分不计入应税所得; 3.对于加工后随即出口的产品,其所用进口的原材料、半成品和零部件;对在国内装配并随即出口的商品,为制造出口货物而进口的机器、设备,都免征或减征有关进口的税收; 4.与出口有关的文件、凭证免征印花税; 5. 以税收抵免方式退税 (包括消费税); 6. 出口奖金 (参见Export bonus条)。 对已给予出口奖金或出口税收抵免中受益的出口商,一般都不得再核准享受其他出口鼓励。 为了刺激出口和吸收外资,一些非洲国家也批准对特定的出口企业,在法律限定的时间内,免除某些直接和间接税以及注册登记税(如摩洛哥、尼日利亚、突尼斯)。某些东欧国家(如波兰、南斯拉夫)也采取了相似的鼓励措施,对主营货物出口的东西方合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出口鼓励 出口鼓励export promotion亦称出口替代(export substitution),参见“次级外向”。 ☚ 进口替代 初级内向 ☛ 000011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