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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年间,胡春出任袁州司理参军,有人偷窃食物,被主管食物的人当场打死,州里判决主管食物的人死刑。胡春以为此案不同于普通人相殴斗,主管食物者出于本身所负的责任,并无杀意,失手将偷窃者杀死,只应坐杖罪。知州不肯采纳胡春的建议,而后报请朝廷裁决,朝廷以胡春之判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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