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吏部事官名。北宋前期置,见“吏部”。 判吏部事差遣官名。宋初,吏部尚书为阶官,另以朝官判吏部事,掌宋前期吏部,职事无多,兼领南曹、格式司、甲库。其官品须视其所带本官阶而定(《宋会要·职官》8之1《吏部》、《宋会要·选举》23之1《铨选》)。
简称判部、判部事、吏部判事。《燕翼诒谋录》卷4:“今判部、判寺、判院、判监之称,乃官制未改以前实称。”《宋史·职官志》3《吏部》:“判部事二人,以带职京朝官或无职事朝官充。”《宋会要·选举》32之1:“吏部判事二人。”《宋史·苏颂传》:“召判尚书吏部兼详定官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