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6月29日由国务院颁发,同时施行。本办法共六章29条。第一章总则,阐述了医疗事故的概念及一般处理原则。第二章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规定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的范畴及三级医疗事故的划分标准。第三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指出了发生医疗事故时的报告部门及对各种原始资料、现场实物、尸体等的处理方法。第四章医疗事故的鉴定,确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成立、组成、鉴定范围、责任、权利等事项。第五章医疗事故的处理,制定了医疗事故的补偿、病员或尸体的处理及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办法。第六章附则,介绍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解释机构及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