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税一
汉高祖执政时采用的田税税率,约为6.7%。汉初奉行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政策。汉高祖时,“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汉书·食货志》)。惠帝时循而未改。文帝时,农业有很大的恢复,府库充实,十二年 (公元前168年) 下诏征“田租之半”,即三十税一。十三年 (公元前167年),令“除田之租税”,直至景帝二年 (公元前155年) 才“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汉书·食货志》)。东汉初,军费开支很大,改行什一之税。建武六年 (30年) 十二月,诏行西汉旧制,“三十税一”,直至汉末。十五税一的税率既照顾农民的生产力,又满足政府的财政需要。